三旧改造土地增值税的
回复情况
受理号:
24400029650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三旧改造土地增值税的
内容: 政策原文:《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21号)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 问题:根据以上政策,咨询一下如果政府批准改造的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原土地所有人以土地出资入股的方式将土地转移到开发项目公司,这个过程是否也免征土地增值税?
咨询人:
郑生
咨询时间:
2022-11-09 13:37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11-14 17:51
回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对纳入县(区)级以上“三旧”改造规划且被收购方能提供“三旧”改造方案批复(或等效文件)的,可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